4、應考資格
(1).從依照政府訂立的學校教育法成立的特定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或是修習相關課程3年以上者。[包含將於平成24年3月19日結業者。]
(2).從依照政府訂立的標準成立的特定高中專科修習護理師相關課程3年以上者。[包含將於平成24年3月19日結業者。]
(3).從依照政府訂立的標準成立的護校畢業者。[包含將於平成24年3月19日結業者。]
(4).獲得護士執照並從事護士工作3年以上,又或是從政府核可的大學、高中職畢業後從事護士工作,且在特定大學、特定高中專科或職業學校修習護理師相關課程2年以上者。[包含將於平成24年3月19日結業及畢業者。]
(5).畢業於外國的護理師學校又或是擁有外國的護理師執照,經認定有第一項至第三項同等的技能者。
(6).基於日本與印尼的經貿協定,曾學習過日文及看護技能,並在醫院的看護師監督下取得國家核可之專業外國人看護候補資格,經認定有第一項至第三項同等的技能者。[須平成24年3月7日前認定,過此期限不包含在內。]
(7).基於日本與菲律賓的經貿協定,曾學習過日文及看護技能,並在醫院的看護師監督下取得國家核可之專業外國人看護候補資格,經認定有第一項至第三項同等的技能者。[須平成24年3月7日前認定���過此期限不包含在內。]
(8).曾擁有第六項及第七項之應試資格者。
(9).保健師助產師看護師法修正條文[昭和26年法律第14條7號]裡附則第8項規定之人。


不是很清楚日本的法條規定以及護理師培養方式,
只能大略以台灣護理制度套用名詞,
所以也不是逐句翻,相當抱歉。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04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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