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依文中所述之事故發生經過情形

本案肇事責任歸屬如下

對方車 右轉彎未依規定 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車 目前並未發現違規因素

對方理應負起本案全部賠償責任!!
 


我方駕駛人於本案中並無過失

我方依法提出過失傷害之訴時

當然可以僅針對對方提出!!

 
警方之說詞 我方無須理會!!


2.工作損失部分

我方可獲得公司的補助主要原因是因為有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基法的保護

法院實務上針對此部分採兩說 

對我方較為有利的為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8 號



乙說

為了預防有不當得利之情形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明確!!

簡單來說 因為我方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約向勞保局請求填補其損害,一旦其損害被填補之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應讓與勞保局,不得再向該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即為不當得利。


甲說 因為我方可獲得勞保給付的原因在於我方有繳納保險費!!

故與我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無關 故不得扣除!!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 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 
兩者除有保險法第 53 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判例意旨參照) 。


研討結果: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70 人,採甲說 21 票,採乙說 43 票。
附    註:按據稱目前最高法院仍採甲說

車禍案件的後續賠償責任

與車禍雙方的
肇事責任息息相關

我方在作賠償計算之時

須先列出本案若進入司法途徑之時

法院大致上認可之金額為何

接下來就可以以此為我方賠償之低標

若未依此來做

很有可能進入訴訟之後

最後判定之金額

反而會比對方於調解之中答應的賠償金額來的更低!!

特此述明!!




3.我方現在雖尚未與對方達成和解

但我方可先申請強制險相關給付      


對我方較為有利!!


4.強制險可理賠之相關給付大致如下

因字數限制 !! 筆者不多做說明!!

若有疑慮 可再來信討論!!

強制險醫療部份的簡單的賠償範圍如下


a.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僅需收據副本}


b.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上限2萬}


c.住院病房費每日1500元{有花才有} 


d.看護費用 每日1200元 最多 30 日{需醫生囑言 需他人照顧} 


e.上述之限額為 20萬元 




4.   最後再針對 除了強制險外

我方依法還可向對方求償的部分回覆如下
 


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
(民事請求權為 2 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 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 明細 )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我方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無需確實有請假紀錄!! )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我方無相關薪資證明

依法可用最低薪資 18780/月求償之
 

d.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e.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f.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g.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628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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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承翰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