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看最後一句

保誠人壽康寧終身醫療健康保險(97)
保險範圍之給付:
1. 住院
2. 住院手術費用
3. 手術看護
4. 加護病房
5. 門診手術費用
6. 重大疾病保險金
7. 豁免保險費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須註明住院、出院、加護病房日期及手術名稱,若係持續治療
達六小時(含)以上,須註明入、出院時間)。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
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
本公司負擔。


"想請問是否可以申請理賠??"
Ans: YES
"醫生診斷證明需要註明什麼??"
Ans: 重建其基本功能

參考資料 http://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detailList.asp?productId=203311M11A00104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030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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