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的大大你好:  

事故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雙方肇事責任而言

你文中提及

車禍已經1個多月了<5/30> 車禍當時的肇事圖和初步研判表也已經出來了 我有去申請..
顯示我沒有肇事責任

若確實如此,

那麼對方原則上就會是全部肇事責任居多,

若任一方對肇事責任有意見,

可自費3000元申請車鑑會之鑑定,

但若沒有更明確的證據,

一般來說是不會有改變的!
 
底下先假設為對方為全部肇事責任來為你說明!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都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為2年),

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我方將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之條件。


參、回覆你的問題
 
1.那我不想跟他調解可以直接告他嗎? 我還要去調解委員會嗎??? 明天<7/11>要去調解委員會..我不去調解的話會怎樣嗎?? 還是我要先寄存正信函給他 ??? 要提出告訴的話我應該怎麼處理??? 
 
答:
a.可以直接告!
但就現在司法對於交通事故的態度來說,
是以和解為最佳選擇,
意思就是即便我方提告後,
檢察官或法官也會要求雙方和解看看,
但...我方是可以拒絕的(有自由決定的權利)。
b.若確實沒有和解之可能,
去不去調解委員會就沒有影響,
但建議還是打個電話給調解委員會比較好。
c.不去調解...不會怎麼樣,
調解委員會並沒有任何強制性,
只是基於尊重..都會告知一聲。
d.寄不寄存証信函..更沒有影響,
該信函僅為一告知功能。
e.要提告可以用兩種方式:
一為直接去警局提告;
一為到法院提告,
看你要選哪一個都可以。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

參考資料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710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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