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
事故經過:國道十號內側,被後方車子追撞,導致後方乘客座後全毀,車上我 和我 太太及小孩三人受傷,

 

傷者依刑法第284過失傷害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

 

事故判定對方未注意前方狀態而肇事。(對方有保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


1.
想問的是工作損失 .我 和我 太太部分到醫院回診所請的假,是否可以申請工作損失?如看診半天,而請假一天,

是申請半天的工作損失 還是一天的工作損失。

 

視實際損害,而且需醫師診斷書證明需休養!

2.
太太部分
急診和家醫科所開診斷分別為背挫傷及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 和臉部挫傷頸部腰步挫拉傷手臂挫傷宜門診追蹤建議休養三天。
骨科所開診斷:頭頸部腰部扭傷疼痛,六週內不宜劇烈活動搬重及需適當休息。
以上我太太部分可請六週的工作損失嗎?

 

六週內不宜劇烈活動搬重及需適當休息,這段話會有所爭議因為還是可以工作只不過不宜劇烈活動搬重及需適當休息,所以建議你太太還是回診與醫師溝通並開立休養的診斷書!

 


3.
太太部分 頭部外傷併臉部擦傷、挫傷所產生的疤痕及瘜肉,但除疤及瘜肉處理須自費,如自費處理並請醫生開證明,這樣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可以並須附上收據!

4.
我和我小孩只受皮肉傷傷勢約三週才好,太太目前還在看整形外科和骨科,那我三人的精神損失如何求償?

 

這部分需自行斟酌!


謝謝回答不勝感激

 

不客氣!

 

我將車禍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主張請求的範圍整理給你,你在依你自身的損害書寫一張求償明細!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未經和解就可先行申請並且是百分之百理賠無關肇事責任: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 須有 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為限)等等

 

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13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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